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1〕28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 〕 72 号 )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持续减轻市场主体和个人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从 2021 年1月1日起免征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 含银行、保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向个体经营者 ( 含个体工商户 ) 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免征向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免征政策截止日期待财政部明确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截止日期后,另行确定。
二、除上述免征事项外,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继续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赣府发 (2011)23 号 ) 精神和其他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请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 年 6 月 18 日